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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改与女人们 第6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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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才把钱收下。

不称老高为叔叔而称舅舅,是陈祯祥决定的。她的理由是,称叔叔是“他”那方面的关系;称舅舅是我这方面的关系。可见她的细心。

这一年的年底,落实私房政策,老高的老婆孩子搬回了宣武区潘家胡同自己的家。潘家胡同距二分院很近,这为陈祯祥的来往提供了许多便利。

国内的政治形势日渐宽松,报刊上关于陈独秀问题的研究文章逐渐增多,评价也日趋公正。在这样的形势下,他们两人一起走访了许多相关的人士:访问了许德珩、罗章龙、刘仁静等与陈独秀先生同时代的人,弄来了“托派”中的骨干郑超邻的讲话录音带,书信采访了陈先生的表弟以及陪他在狱中度过五个春秋的濮清泉,又访问了研究陈独秀问题的学者北大教授林茂生……

他们一起到历史博物馆参观了党史展览会。在香港的父亲为她寄来了香港学者司马璐编的《中共党史》、台湾学者王建民编的《中共党史》和张国焘的《我的回忆》……搜集资料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而这一切如果没有她的“陈独秀孙女”的特殊身份,几乎是无法办到的。

这期间,她正式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

陈祯祥调到北京师院二分院后,没有住房,暂时与两个孩子住在中文系办公室。她多次找有关单位联系都未能解决。其间也找过北京市委。有一次老高与在《北京日报》任编辑的右派难友赵筠秋谈及此事,赵很同情,说:“你让她写个报告,我替她转交给市委领导,或许能解决问题。”

老高把这一情况转告了陈祯祥。她非常高兴,报告写好后与老高一起到了北京日报社,把报告交给了赵筠秋。(后来她的住房问题果然解决了,市委把雷洁琼的原住房给了她。即现在的南锣鼓巷111 号。)

他们从北京日报社出来,路过台基场,见有一家电影院放映《追捕》。她说:“看场电影吧!”

走到售票处一看,当日的票已售完,只有第二天的票。她问:“买吗?”

老高说:“得买三张,不然我一个人出来,‘她’会起疑心的。”

她迟疑了一会儿,说:“就买三张,一起看,反正‘她’也不认识我。”

票买好以后,老高拿走两张,她拿走一张。第二天他们先后进了电影院,演出了一场比电影更精彩的节目:他的左边坐着情人,右边坐着妻子。他的精神与躯体分家了。心,倾向了左边,悄悄儿把一只手递给了她;躯壳,则无可奈何地向右倾斜,而这一切,聪明的妻子居然一点儿也没觉察。──这可以说是他有生以来经历过的最滑稽的场面。

一九八○年的暑假之前,陈祯祥给老高写信:“下学期我要开古代汉语课,但是我目前找不到一个安静的环境备课。‘他’不同意离婚,经常来骚扰我……第一次给大学生讲课,我绝不能砸锅。我一定要在大学的讲台上站稳脚跟。”

接到了她的信,老高当即回复,热情地邀请她到石门寨高家去住:“我的家,环境优雅而安静,不会有任何人打扰你。我母亲还可以为你做饭。放假以后,你可以把两个孩子托付给姥姥,来我这里备课。但要保密,只能让妈妈一个人知道。”

她听从了老高的安排,整个暑假都是在高家度过的。她顺利地完成了备课工作,为开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八一年年初,安庆(陈独秀的故乡)历史学会准备召开“陈独秀问题学术讨论会”,给陈祯祥发来了请柬,并要求与会者每人交一篇论文,打印一百份,在会上宣读并发给与会者。她又让安庆历史学会给老高也发了请柬。老高夜以继日地赶写出一篇约两万多字的论文《陈独秀与国民党》(还计划写一篇与之相配的姊妹篇《陈独秀与共产党》,因后来发生了变故,没能完成)。

陈祯祥读了这篇文章,倍加赞赏,立即打印、装订。在给老高的信中,她说:“这是迄今为止我读到的关于爷爷的最好的文章。它还了历史的本来面目……之立(她的儿子,当时在师大附中读高中)读了以后,也很赞赏。”

这时,她的离婚问题也有了进展。法院已经进行了一次调解,没有成功,准备判决。她在信中说“胜利在望”。

(二十二)河东狮终于怒吼了

就在这关键的时刻,意外的变故发生了。

老高经过二十年劳改,却没有吸取经验教训,不懂得“消灭罪证”。尽管他与陈祯祥的来往信件都是万分宝贵的,但是有一个妻子在中间,却是绝不能保留的,看过之后,就应该立即烧掉。至少应该“坚壁”起来,不让任何人发现。但是他没这样做,而是全都收藏起来,而且藏得并不严密。因为他与妻子已经分居多年,除了他偶然到北京住几天,他妻子是很少到石门寨来的。

很少发生的事情,也有发生的时候。他妻子终于突然间来到了石门寨。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老高与陈祯祥的部分来往信件,被他老婆发现并偷走了。──这也不能单方面谴责她,任何一个妻子,都不会容许丈夫有外遇,哪怕是二十年前的旧情人。所不同的,只是如何对待。

前文说过,老高的老婆,那是一个醋坛子,又是一头标准的“河东狮”,夫妻感情本来就不好,既然抓住这样的把柄,岂肯善罢甘休?于是她带了好几个人,大闹二分院,又大闹陈祯祥母亲的家,并向她的丈夫通报了此事。一句话,闹了个天翻地覆!

陈祯祥,一个典雅、文静、柔弱的知识分子,哪里见过这个阵势?她没有办法,只好打长途电话向老高哭诉。老高既震惊又愤怒,为平息事端,他立刻去了北京。

但是面对这样的事件,老高也无能为力。不管他有一千条一万条深深相爱的理由,但是这种爱却是违法的,不论到哪里,他都没理。事情闹大了,对老高、对陈祯祥都没有好处。为了缓和矛盾,老高违心地、极不情愿地向妻子作出了不再与陈来往的承诺,她才停止了吵闹。

至此,老高与陈的历时二十余年的苦恋,就划上了一个并不圆满的、遗憾终生的句号。安庆之行及写作计划也相继流产了。

写作此文时,时光又过去了二十年。据报载,陈祯祥女士于一九九一年去了香港与老父团聚。两个孩子在日本求学。北京的“家”只留下了一个被她称作“好人”但又并不理想的丈夫。其晚年的生活并不美满。这大概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所必然要遵循的命运吧!

时至今日,老高与这位初恋的情人,可以说是“缘已尽,情未了”。

尾  声

关于两个右派二十年苦恋的故事,已经说完了。通过这个故事,不由人深思:

这两个年仅二十多岁的青年学生,究竟犯了多大的罪行,竟被有形的和无形的监狱囚禁了长达二十余年呢?这真是值得人们深刻思考、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是杀人放火了?没有。是偷窃抢劫了?没有。是阴谋夺取政权了?也没有……所有一切苦难的根源,仅仅因为写了一篇理论上、做法上全都正确但却“不合时宜”的文章!

因为一篇文章就被囚禁了二十年,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中世纪的罗马教皇在处死乔尔丹诺·布鲁诺的时候,还设立了“法庭”,一方面宣布他的“罪状”,一方面也允许其申辩。而“我们这些人”却什么过错也没有,就糊里糊涂地被“关”了二十多年。二十年,在“有期徒刑”中是最高刑罚──而被罚的,竟是满腔热忱、忧国忧民的青年。

在劳动教养者群中,小高被教养了十年零七个月,还不是最高记录。最高记录是十七年。如果加上解除教养以后等于“无期徒刑”的“强迫就业”,超过二十年的人还大大的有。在拨乱反正、健全法制的今天,回过头去看看执法机关当年的无法无天,令许多身受过“劳动教养”殊荣的人们感慨良多。为此,这些“过来之人”痛定思痛,从健全法制的前提出发,曾经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对劳动教养提出质疑,呼吁或将劳动教养合法化,或干脆予以撤销。这里全文转载,就算是这个故事的结束吧。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信:

劳动教养制度违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劳动教养条例》是一九五七年由全国人大通过,并由刘少奇主席签署公布的。人所共知:产生劳动教养制度的年代,正是没有法制和制造大量冤假错案的年代, 也是随意整人而又无处诉说的年代。《劳动教养条例》在那个时代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制造冤假错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不明确。《劳动教养条例》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既然是行政处罚措施,就不应该由公安部门把人抓起来、关起来,也不应该定期关一年、关两年、关三年。在六十到七十年代,北京市公安局劳动教养所把许多人关了十二年,还有一些人被关了十七年。这能叫“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吗?北京市劳教所把被劳教的人和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关在一个大院儿里,除了发给教养人员少量工资外,管理手段与犯人没有多大差别(在劳教收容所就设有电网和岗楼),在物质待遇方面甚至不如犯人(犯人发服装,教养人员没有)。

二、劳动教养的理由与教养期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只靠笼统而又抽象的原则任意行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应受处罚的各种行为和适应处罚的不同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察、立案、起诉、审判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劳动教养却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连“没有正当职业”也是教养理由,可以把失业的人抓来,说成是“安置就业”的好方法。这是违反了最基本的公民权益,也是违反任何一个版本的《宪法》的。

三、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超过了法院的刑事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刑罚规定:犯罪分子可以被判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家居住,可以在社会上工作而且是同工同酬;犯罪分子也可以被判处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六个月。

对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六个月,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却可以劳动教养三年甚至十几年。这种“行政处罚”,  岂不是比刑事处罚还严厉? 从法治原则上说,是极不公平的。甚至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几个人共同犯罪,主犯构成犯罪,被判了六个月徒刑并缓刑,而不构成犯罪的从犯,却被劳教三年。这样本末倒置,就不能起到法制应起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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