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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灯区纪实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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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当地存在着这样一种规矩:不想拜佛,别进我庙;进了我庙,就得烧香。

第四节  内部管理的实例一、老板的经济账在B 镇," 三步不同市" (在市场中的不同位置决定着货物的不同价格)表现得很明显。在×ye大道这样的集中的" 红灯区" ,无需特殊的广告,客流量就一直很大,因此这里的发廊的房屋租金也就格外贵,达到30-50元/平方米/日。相反,在非" 红灯区" 的地方,发廊房屋租金最多不超过20元/平方米/日,只有" 红灯区" 里的一半左右。所有的发廊,花费的水电费等等都很少,用品消耗也很少,因此租金成为发廊第一重要的成本支出。

行业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在热闹的×da市场里,饭馆的房屋租金只是3 -5 元/平方米/日。私人住房的房租一般是:平房每月500 元,楼房每月600 元,每天每平方米大约还不到2 元。

发廊的营业税是每平方米每月20元,比歌舞厅还高一些,这成为发廊的第二大成本支出。

由于房屋租金和营业税金是最主要的成本,因此所有的发廊都出奇的狭小,一般只有12-18平方米的营业面积。生意最兴旺时,一个发廊里可以挤坐着10个左右的小姐,简直连转身的地方都没有。不过,这也许恰恰就是一种广告和标志:真想理发者免进,这里没有你的地方。

发廊要上缴的各种费用也比其他行业多,平均起来每月在1200-2000元之间。

这样,发廊的经营实际上并不那么容易。尤其是1996年以来生意清淡,因此"红灯区" 以外的许多发廊都垮掉了。在度假村附近尤其明显,由于那里离×ye大道不远不近,既不能沾光,又不能躲开竞争,所以总共6 家发廊已经全部关门停业。

笔者曾经试图了解发廊的经营情况,也跟两位发廊老板拉上了关系,但是由于发廊狭小、人多眼杂、随时需要拉客,因此老板(或者经理)总是忙于生意,魂不守舍,无法聊天。尤其是,在发廊那样时时人进人出的环境和氛围中," 坐而论道"显得非常不自然,连老板都觉得别扭。于是笔者只得放弃对发廊的经济考察,转而考察歌舞厅。在歌舞厅里,来的客人一坐一晚上,老板和经理需要忙的事情实际上没有多少,因此他们也乐于跟笔者聊天。

下面就是一个典型个案。

×le歌舞厅地处镇中心区的边缘,从工业大道到那里,载客摩托车要5 元(如果说广东白话,只要3 元)。这个歌舞厅一共有10张台子,最大容量60人,还有包厢4 个。

在B 镇,它算是最小的歌舞厅之一,地理位置尤其不好,因此主要靠当地客人和回头客来支撑。在激烈的竞争中,×le歌舞厅之所以能够继续生存,是因为它的房屋是老板的私产,省下了房屋租金。

陈老板是香港正式居民,以前一直在香港做体力劳动工人,日子过得只能算马马虎虎。31岁时,他在工作中被烧伤,保险公司给他赔偿了一笔保险金。他的远房亲戚在B 镇,向他介绍了情况,于是他就带着老婆孩子一起来这里,用保险金购买了500 平方米的两层楼房。其中200 平方米作为自己的家,其余300 平方米就用来开办了这个×le歌舞厅。

虽然他因祸得福,从打工仔变成了小老板,但是陈老板仍然有一肚子的苦水要吐。他对笔者说:我这里的税金是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月16元,因此每月税金是4980元。每月的水电费是2000元左右。还要缴纳治安费、卫生费等等,每月将近3000元。

这样,每月的成本就达到1 万元左右。可是我每月的营业额只有13000 元,所以我这个老板实际上每月只能赚到3000元左右,还不如" 妈咪" 多。

真是这样吗?由于笔者在那里进行了长时间的入住考察,完全了解那里的经营情况,因此可以对他的每月收支进行如下的匡算:(一)收入:收费标准:大厅散座最低消费:18元/人/晚;包厢最低消费:200 元/晚。

每周的收入:星期一到星期五:大厅,平均每天10-12个客人×20-30元的人均消费×5 天=1000-1800元。包厢,平均每天包出去1 间×每间200 -400 元的消费×5 天=1000-2000元。

星期六到星期日:大厅,每天平均30个客人×人均消费20-30元×2 天=1200-1800元。包厢,每天包出去4 间×每间200 -400 元的消费×2 天=1600-3200元。

因此,每周的平均收入是:4800-8800元。

每月的平均总收入则是:19200 -35200 元。

(二)每月的固定支出:场地成本(营业税、水电费、缴费):10000 元。

工资成本:服务员3 人×500 元=1500元;保安1 人600 元;厨师(为小姐们做饭,也为老板全家,因此只计算其工资的三分之一)500 元;经理1 人1500元(是老板的远房亲戚,属于帮工性质)。(还有" 妈咪" 的工资每月600 元,但是老板同时又收回妈咪交的房租700 元,因此不计入工资成本。此外,老板的老婆也全力工作,但是不计算工资。)

房屋折旧:2000元造价×300 平方米/20年=2500元。

这样,每月平均总成本至少是:17000 元。

(三)纯利润:每月2200元-18200 元。

笔者去调查时,正是整个B 镇的生意都非常清淡的时候,因此陈老板说他的利润只有每月3000元,是可信的。同时,在笔者考察期间,由于生意清淡,有两个小姐离开这个歌舞厅,另谋高就。这也可以作为旁证。

只不过他没有告诉笔者:如果生意有所兴旺,即使按照中等" 上座率" 来计算,他每月也可以赚到1.8 万元左右,每年则是大约21万元。

如果按照最大上座率来计算,如果每天大厅里有60个客人,而且4 个包厢都包出去,那么,即使所有的客人都仅仅按照最低标准来消费,他每月的收入就可能达到(大厅60人×18元×30天=3.2 万元)十(包厢4 个×200 元×30天=2.4 万元)

=5.6 万元。他的每月成本只有2 万元不到,因此他的纯利润最高可以达到每月3.6万元,每年43.2万元。

否则,他干吗还要背井离乡地在B 镇苦撑苦守呢?

二、组织管理中的" 妈咪制"老板是如何组织管理他的歌舞厅的?×le歌舞厅的方法和B 镇的所有同类场所一样,实行的都是" 妈咪制".因此笔者以×le歌舞厅为例,对" 妈咪制" 剖析如下。

" 妈咪制" 的第一个要点,是从雇员的身份上,把一般娱乐活动与" 三陪" 卖淫严格区分开来。这又包括3 个层次:首先,在×le歌舞厅里,除了3 个服务员、1 个保安、1 个经理和1 个厨师以外,陈老板仅仅正式雇用了" 妈咪" 一个人,而且是按照服务员的领班来雇用的,工资只比别的服务员高20%。在其他一些歌舞厅里,连妈咪也不是正式雇员,而是经理的私人朋友,甚至仅仅是一般的客人。

其次,每天在歌舞厅里活动的所有小姐,更不是歌舞厅的雇员,而是" 妈咪"请来的私人朋友,与老板没有任何关系。

再次,所有的小姐们并不是来这里工作的,而是跟一般客人一样,是来玩的。

只不过老板看在妈咪的面子上,即使没有客人为这些小姐支付歌舞厅的最低消费,老板也不会去收取这些小姐的任何费用。在×cheng 大酒店的歌舞厅里,老板做得更严格一些:如果没有客人,所有小姐也同样必须支付歌舞厅的最低消费。只不过允许妈咪代她们付钱而已。至于妈咪跟小姐之间的欠债与讨债,就更与歌舞厅老板无关了。

" 妈咪制" 的第二个要点是,从经济收入上,也把娱乐与" 三陪" 区分开。这也有两个层次:第一,小姐们的任何收入,仅仅由妈咪一个人提成;歌舞厅和老板都一点不沾。

第二,对于妈咪的收入,歌舞厅和老板也分文不取。×le歌舞厅还由于妈咪是正式雇员而付给她工资。

这样一来,歌舞厅仅仅是获取" 三陪" 与卖淫所带来的" 连带收入" ,也就是由于小姐们的存在而增加的来客的一般娱乐消费。

基于上述两个要点," 妈咪制" 的第三个要点就必然是这样两个层次:歌舞厅老板根本不对任何小姐进行任何形式的组织管理,一切都由妈咪办理。

妈咪对小姐也没有任何行政的权力,更没有任何人身控制权。小姐们完全是自由打工妹。

这样一种" 妈咪制" ,如果仅仅从表面上来看,显然是为了躲避禁娼法律应运而生的。

中国目前的刑法,着重打击那些" 强迫、组织、容留卖淫" 的人,最近十几年来已经因此而枪毙了一批人。但是在新发展的" 妈咪制" 之下,如果真的重证据而不是凭道德义愤,那么从身份上来看,无论小姐们在歌舞厅里实际上在干什么,都与歌舞厅的老板毫无关系。从经济上来看,老板也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直接的收入,而卖淫的首要定义就是获得现金收入。从组织上来看,歌舞厅老板也毫无干系,最多也不过是对本歌舞厅的治安状况" 失察" 而已。这样,除了妈咪之外,法律实际上无法按照" 强迫、组织与容留卖淫" 的罪名来制裁任何一个娱乐业的老板。

可是,这种解释其实是相对肤浅的。为什么那些妈咪就甘愿去冒杀头的风险呢?

如果仅仅是为了钱,那么娱乐业老板所获得的连带收入,远远高于妈咪;他们现在为什么反而撤出来,不愿再去冒险地获得卖淫的直接收入的提成呢?

实际上," 妈咪制" 的产生,是老板与政府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得不接受的一个成交价,也是社会的道德义愤与卖淫业的自发增长规律之间的可容忍的中点与临界线。

在目前的中国,卖淫业要生存和发展,最缺乏的条件是什么?不缺小姐,也不缺妈咪,缺的是营业场所,是那种既适合于拉客,又具有非妓院的名义,因此能够避开政府的打击的场所。卖淫业和所有的商业一样,如果没有营业场所,哪里还有什么市场?又如何进行交易?

因此,发廊和娱乐场所成为卖淫业的最后阵地。因此,虽然并没有什么人去教导老板们,但是他们为了保住卖淫业的存身之地,都不得不舍弃直接组织卖淫的高收入,宁可满足于相对较少的连带收入。同样,妈咪们也是为了保住营业场所,宁可自己去冒险,也要掩护娱乐业的老板们。

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同样的问题。在与政府对抗当中,卖淫业最容易被攻破的薄弱环节是什么?不是小姐和妈咪,因为她们其实并不怕被抓;也不是发生性行为的现场,因为那总是最隐秘的地方;而是进行拉客的场所,因为拉客是无法隐秘的。所以,如果由于娱乐业老板仍然直接组织卖淫而丧失了拉客的场所,那对卖淫业的生存与发展来说,显然太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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